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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早上,清原县检察院接待了一位87岁的老人李某,检察官在与李某沟通中了解到,李某涉及一起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因不服从县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民事裁定,正式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了让年迈的老人早些回家休息,承办检察官在耐心倾听老人诉求后,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查看了老人带来的相关材料,发现老人对合同当中争议的解决以及执行方式存在误解,老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而县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之处,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对李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县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在申请人上诉期内,老人可以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案并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经审查,老人李某并不符合以上上述七类可除外的情形。
考虑到老人对复杂的合同内容和法律条文理解不足,承办检察官跟老人解释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争议解决地点在北京,需要到北京申请仲裁,并耐心说明了检察机关不能受理该案件的理由,老人可以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检察院监督程序。老人在听取后,理解了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和合同的具体内容,也逐渐认可了县法院的裁定结果。
在此次接待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与老人深入沟通交流、查看老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签订合同的人员都是老年人,年龄最年轻都在50岁以上;2、老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自己儿女并不知情;3、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相关情况;4、合同约定争议处理地点不利于老人维护自身权益。
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清原县检察院向广大人民群众温馨提示:1、老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和自己的儿女商量一下,以免上当受骗;2、签订合同之前要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关于合同内容的风险以及责任;3、合同当中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约定争议管辖地区,要选择适合维护自己权益的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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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早上,清原县检察院接待了一位87岁的老人李某,检察官在与李某沟通中了解到,李某涉及一起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因不服从县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民事裁定,正式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了让年迈的老人早些回家休息,承办检察官在耐心倾听老人诉求后,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查看了老人带来的相关材料,发现老人对合同当中争议的解决以及执行方式存在误解,老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而县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之处,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对李某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县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在申请人上诉期内,老人可以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案并不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经审查,老人李某并不符合以上上述七类可除外的情形。
考虑到老人对复杂的合同内容和法律条文理解不足,承办检察官跟老人解释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争议解决地点在北京,需要到北京申请仲裁,并耐心说明了检察机关不能受理该案件的理由,老人可以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检察院监督程序。老人在听取后,理解了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和合同的具体内容,也逐渐认可了县法院的裁定结果。
在此次接待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与老人深入沟通交流、查看老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签订合同的人员都是老年人,年龄最年轻都在50岁以上;2、老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自己儿女并不知情;3、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相关情况;4、合同约定争议处理地点不利于老人维护自身权益。
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清原县检察院向广大人民群众温馨提示:1、老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和自己的儿女商量一下,以免上当受骗;2、签订合同之前要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关于合同内容的风险以及责任;3、合同当中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约定争议管辖地区,要选择适合维护自己权益的地区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