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土地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好土地资源”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工作。
2022年,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胡某某未依法履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2017年,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占地810平方米建彩钢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8,100.00元。
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但胡某某一直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案件线索后,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多次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找案件的症结与焦点。经多次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发现,矛盾的焦点是土地存在争议。
随即,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针对胡某某是否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经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胡某某租用别人土地,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彩钢房的行为违法,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运用释法说理的方式,行政相对人同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签署承诺书。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行政相对人最终交纳罚款,并拆除了违法建筑物。至此,涉及近5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化解。
下一步,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新举措,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贡献检察力量。
自土地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好土地资源”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工作。
2022年,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胡某某未依法履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2017年,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占地810平方米建彩钢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8,100.00元。
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但胡某某一直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案件线索后,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多次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找案件的症结与焦点。经多次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发现,矛盾的焦点是土地存在争议。
随即,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针对胡某某是否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经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胡某某租用别人土地,未经批准违法建设彩钢房的行为违法,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运用释法说理的方式,行政相对人同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签署承诺书。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行政相对人最终交纳罚款,并拆除了违法建筑物。至此,涉及近5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化解。
下一步,清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新举措,做实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贡献检察力量。